要约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撤回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撤回通知的发送时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撤回通知的方式 :撤回通知可以通过对话方式或其他非对话方式发送,但必须确保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之前能够知晓要约已被撤回。
3. 撤回通知的及时性 :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撤回通知通常不再有效,除非符合撤销的条件。
4. 撤回通知的真实性 :撤回通知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能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5. 撤回通知的优先性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很快又以更快的速度发出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 受要约人的通知义务 :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后到达,受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要约人其撤回通知已迟到,否则撤回通知可能仍然有效。
以上条件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撤回与撤销在法律上有所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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